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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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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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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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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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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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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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比例和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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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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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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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资格认定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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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教育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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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查认定管理工作规范性、档案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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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5〕18号):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责任。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监管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情况;监管行政审批对象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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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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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师资格认定材料5%,每两年度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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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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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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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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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年检档案材料,主要检查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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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2007年1月鲁政发〔2007〕3号)第二条第六款 各地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
3.《关于民办教育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规章规范的意见》(2009年1月鲁教民字〔2009〕1号) 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设立民办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校,由所在市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厅备案。
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强化属地管理健全规章规范的意见》(2009年1月鲁教民字﹝2009﹞1号)第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民办学校的常规监督和管理……每年定期组织对所属民办学校进行年检。
5.《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5〕18号):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责任。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监管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情况;监管行政审批对象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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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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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每年度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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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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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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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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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教职人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实地核查有无出现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描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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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5〕18号):主要监管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情况;监管行政审批对象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监管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
2.《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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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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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每年度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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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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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监督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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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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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查政府部门对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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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二条(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要在省级和地(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2]9号)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设区的市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设区的市政府为主。
6.《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5〕18号):主要监管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情况;监管行政审批对象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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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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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每年度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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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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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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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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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查学校对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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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06年6月修订)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8月通过)第二条:(二)。
4.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5〕18号):主要监管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情况;监管行政审批对象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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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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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每年度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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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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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教育经费监督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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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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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查中央、省、市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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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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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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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教育局100%,学校5%,每年度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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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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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综合评估和教育教学质量
检测的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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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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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进行办学水平评估与教育教学质量检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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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学水平综合评估:(1)《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1号,在全省开展普通中小学课程实施水平评估工作。(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础教育教研工作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9〕19号)中规定,“制定教学常规与评价标准,研究提出教学指导意见,组织开展教育评估、质量监测和职责范围内的教学评优活动。”(3)山东省教研室《关于开展创建教学示范学校活动的通知》(鲁教研室[2003]21号)规定,对学校教学情况进行评估验收,确认达到标准要求的,由省教育厅命名为“山东省教学示范学校”称号。
2. 教育教学质量检测:(1)《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的意见》(2013年6月基教二〔2013〕2号)中规定,“要通过直接考查学生群体的发展情况评价学校的教育质量。”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函[2015]2号),对我省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做了具体规定。
3.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5〕18号):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为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责任。主要监管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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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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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各级各类学校5%,每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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