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加强教育监督,推进全市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
1.教育督导制度是《教育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现代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教育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实现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的重要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相结合,定期督导与随访督导相结合,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推动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深入实施,实现教育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明确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责
2.“十一五”期间全市教育督导工作的基本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教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根本,以促进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和职业教育发展为重点,加快建立健全各项督导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工作体系,积极开展教育工作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督导调研,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建立与教育改革和发展相适应的现代教育督导制度。
3.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对学校实施素质教育进行督导;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4.建立和完善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年度综合督导评估考核制度。市里每年对区县教育工作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依据省确立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教育示范县创建评估和教育工作现代化评估,组织实施教育工作示范乡镇评估验收,推动全市教育事业向更高水平发展。
5.建立同级督政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教育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教育工作实绩考核制度,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抓教育工作的积极性。
6.建立和完善对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的督导评估制度。制定和完善适应不同基础、不同层次发展水平的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深入开展对中小学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办学水平优秀等级学校创建活动。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一般由县级负责督导评估,高中阶段学校一般由市级负责督导评估。在督学工作中,要认真总结先进学校的办学经验,及时进行宣传和推广,不断提高全市整体办学水平。
7.建立对职业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督导力度。开展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的督导评估,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推动全市职教、普教协调发展。
8.建立对民办教育的督导评估制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省、市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以教育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办学条件为重点,对民办学校进行年度检查评估或专项督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9.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和各级督学的作用,市县两级要由2名或2名以上督学负责若干所学校或一定区域教育的经常性督查。责任督学应对责任区内的教育工作进行随机督查,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
10.建立对区县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建立对教育经费投入、教师工资发放的年度监控制度,切实解决好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中小学公用经费拨付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对教育办学行为、基础教育质量、学生课业负担监控制度和监测通报制度,引导学校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不断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11.建立督导评估结果公示、公报、反馈和督导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的重大督导评估活动,要按规定程序反馈督导评估结果,及时下发督导通报,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予以公示、公报。被评估单位要严格按照督导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复报告。教育督导部门应及时组织回访或复查,切实促进整改工作的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
12.进一步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建设,理顺教育行政与教育督导的关系,切实发挥好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能作用。
13.切实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人员配备和结构比例要科学合理,有利于工作开展。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各级政府聘任。实行督学资格审查和准入制度,逐步推行督学招聘制度。
14.充分发挥督学的职能作用。督学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统筹协调安排下开展工作,参与统一组织的各项评估和检查活动,按照职责和实际需要,对有关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教育工作情况进行随访督导和调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
15.加强培训学习,不断提高督导队伍素质。各级要认真抓好教育督导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按要求选送督导人员参加有关培训和学习考察活动。督导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理论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新任督学必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
16.加强教育督导科学研究,提高教育督导科学化水平。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地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并紧密结合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对教育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17.加强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不断改善教育督导工作条件。要进一步改进教育督导技术和手段,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提高教育督导工作的信息化水平。要统筹解决教育督导经费,保证教育督导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教育督导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18.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各级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职能作用,把教育督导作为政府宏观管理教育的重要措施。在进行教育决策时,充分听取教育督导部门和督学的意见;在实施教育管理时,把教育督导作为必要措施;在评价各级政府和学校教育工作时,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19.大力表彰教育督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推动教育督导事业发展,各级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在教育督导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20.高度重视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市里每年对区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结果,要作为考核区县教育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对被督导单位进行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
21.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检查评估的管理。各类教育督导、检查、评估、验收等,统一归口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管理,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防止检查评估和验收活动过多过滥,切实减轻基层和学校的负担。
22.积极营造有利于教育督导发展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制度是保障党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机制,努力形成社会各界重视、支持教育督导的浓厚氛围。要大力支持和协助教育督导部门依法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及时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教育督导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